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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及有关法律、法规;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行政执法工作;负责本市与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。 二、 组织协调全市打假治劣工作,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,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流通领域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;管理质量监督、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、鉴定工作;组织协调产(商)品质量、计量纠纷的调解;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,并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能。 三、 统一管理和指导本市质量工作。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;研究制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研究分析质量形势,发布质量信息;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;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;受理质量申诉;管理检验机构;开展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,监督质量认证、认证咨询行为。 四、 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。组织实施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;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;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;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;负责企业执行标准和备案管理;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、物品编码工作。 五、 统一管理本市计量工作。实施计量法律、法规,推行法定计量单位;组织建立县级计量标准,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,组织量值传递;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;管理本市计量器具产品制造、修理许可证工作。 六、 综合管理本市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和电梯、起重机、厂内机动车辆、客运索道、游艺机及游乐设施、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;负责有关规章、制度、技术规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;协助处理有关安全事故。 七、 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;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;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的宣传、教育、培训、信息工作。 八、 领导和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;指导挂靠的学会、协会工作。 九、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质量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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